為何要用“所謂”這一詞來搭配標準,是因為我所理解的標準并不是一個恒定的東西,它在一定空間與時間下具有波動的范圍。然而在工作或者日常生活當中,許多情況下是將標準精確為一個具體的數字。
辟如我們經常翻閱的規范,對某種要求、某種規定給出了具體的數據與參數,更多的情況下,我們往往照著這些數據死搬硬套,忽視了這些數據提供的僅僅是可參考的范圍。這也就是為什么規范中會經常出現“不宜”、“應當”、“適宜”等等這樣的詞語,卻少有出現“必須”“一定”“只能”這些詞語。《標準化工作指南》中對“標準”一詞是這樣定義的:“為了在一定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經協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認機構批準,共同使用的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范性文件。”此處對標準的定義也是在“一定范圍內”來衡量,可見“標準”只是一個參考的范圍。
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們能肆無忌憚,畢竟這個范圍是有它的界限的,這些標準是通過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綜合為基礎而形成的,必然有它的真理性。這也是規范在工程建設中發揮作用的本質,根據前輩多年的工程實踐和知識梳理形成的經驗總結,可以作為今后工程的參考和指導依據,但最終還是要結合現場的實際情況以及相應的技術支持來制定屬于本工程的合理數據。或許這也是所說的“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
哲學的角度,根據相對論的理論,事物是對立的、矛盾的,在相互競爭中共同促進著自身的發展。工程建設中,施工方和監理方相互制約。監理方若只糾結于數據不放,鉆牛角尖只會導致事倍功半;施工方若放縱所以然,不顧標準則會導致工程質量及安全問題。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拿捏標準的范圍才能使工程在質量、安全以及時間效率上實現領域內最佳的效果。
工程建設真正意義上的標準是在合理的范圍內達到工程質量與工程進度的雙贏,不因追求過分的精準而耽誤工程進度,也不因搶抓工程進度而犧牲工程質量,兩者相互制約、相互促進才能鑄造利于民利于社會的優質工程。